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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购问题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17

王先生通过报纸了解某开发商在销售一在建商品房,系与其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合同书》,并依合同交纳了预购定金两万元,合同约定:买方应在本订购合同签定之日一个半月内前来与卖方签定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后王先生依约在期满前一天来到开发商售楼处就合同具体条款与之进行商讨,因在交房时间上与开发上存在分歧未能签署合同,且因该处房产升值,后开发商书面通知王先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到开发商处洽谈合同事宜,现解除双方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看法

一、房屋订购书的性质

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订购书、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上述《解释》实施后,对房屋预购、订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签订房屋订购(认购、预购等)合同需注意

(一)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在建项目的合法性,开发商至少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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