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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约的新约与旧约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06

现象三:房地产项目的房屋面积

我们正面临一个消费的时代,《精品购物指南》代替了《毛主席语录》,“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变成了“及时清除体内毒素”。今天,房地产交易的繁荣,反衬出计划经济的失败,但繁荣背后买卖双方的冲突与矛盾却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化。房地产交易中因房屋面积引发的纠纷非常多,已经成为了一种现象。

在《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中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新的契约中,虽已要求房地产商将这几项数据明示,同时也强制性规定出商品房销售面积正负3%的误差,但面积风险依然如故:

(1)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界定模糊,将不应计入分摊的面积计入分摊,消费者无法确认分摊的面积组成是否准确无误;

(2)交房时分摊面积增加而套内面积减少;

(3)交房时无法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导致面积实测数据不清;

(4)将分摊面积重复销售(将消费者已经购买的分摊部位出售或出租)。

房地产交易时,这其中的知识是复杂的,高度专业化的,这些知识必然经过解说,才能传达给消费者们,转化为现实的力量。在现实中,不受保护的权利是无法交易和实施的,因为,不受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而对于一个几乎不享有或很少享有权利的消费者来说,其在契约中、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是很成疑问的!

现象四:房地产项目的社区规划

关于交换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力与交换》一书中,社会学家齐美尔说:“在一切以合法形式进行的经济交换中,在所有渉及某种既定服务的固定协议中,在所有合法化关系的义务中,法规强迫实施和保证服务和回报服务的相互性,没有这种相互性,社会平衡和凝聚便不复存在。”契约被古罗马人喻为“法锁”,那么它对于交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消费者们往往在入住后才能发现:会所变成了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面积减少,景观也在分期开发中挪来挪去,有的房地产商甚至于要多盖栋楼。要知道,房地产商是利用土地区位的地价悬殊来谋取超额利润的,消费者们住得越拥挤,房地产商的收益就越大,土地的资本价值也就越高。黑格尔说过:市民的“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所制造出来的”。(黑格尔著,范扬,张启泰译:《法哲学原理》, 207页)因此,我们相信,有效的利益制约体制不是政府给的,而是利益冲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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