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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约的新约与旧约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06

“没有信赖,资本市场不可能发展起来,劳动力市场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一个社会里企业的规模是由这个社会的信赖度决定的,而信赖度又是由法律决定的,我信赖你,不是因为你是好人,而是因为你骗我,会受到更大的的惩罚。” (张维迎,《什么阻碍中国企业的进步》)——广告的真实性应当引起广告发布者的切切实的重视!

现象六:买卖契约中的条款

“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如果说房地产商借助房产模型、楼书等诸多手段在消费者们心中描绘了一个梦想,那么契约则是让“美梦成真”的保障机制。没有“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一切美梦都有可能化为泡影。

(1)房地产商虽然必须采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但消费者签署时,很多空白条款(双方协商)部分已经固定内容,而且不能修改,补充条款,消费者只有签字的“权利”;

(2)房地产商违约的赔偿损失过低,有时远低于“补偿”的标准,对消费者的约束明显比房地产商严格;

(3)随意对“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扩大化解释,例如:“因为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动”、“是指但不限于房地产商不能预见的原因”、“高考”、“非典”等等,过于宽泛;

(4)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房产使用情况不明;

(5)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一般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契约条款甚冗长,且以细小字体写成,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义;且纵能理解其真义,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拒绝间加以选择。”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房地产行业提供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一种在行政权力或自己给自己立法的方式下排斥竞争者进入的垄断型商品。房产,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一般消费者可以拒绝这类显失公平的契约,可以拒绝质量低劣的房产,但消费者都无法拒绝正常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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