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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的法律问题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22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繁荣,房地产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之前,往往通过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方式要求购房者交付购房定金,以此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如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因此而拒绝返还购房者已交付的定金。

在我国,如下法律法规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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