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
不详
小房子
2007-6-4 20:59:08
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如何补偿才是公平合理,还是众说纷纭。周诚教授几次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他的主张。一些同志和我对其主张提出了质疑。周诚教授都一一作了答复,但问题并未解决。
改革开放至今,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财产与收入配置失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农民沦为弱势群体,几千万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已成为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这时候,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争论已不是一个纯学术探讨问题,同时也是涉及收入分配和如何解决社会问题的争论,所以,还需辩个明白。需要弄清楚的是以下5个问题。
集体土地“本身”值多少
首先,周诚教授把土地补偿分为土地“本身”补偿和恢复生产补偿两部分是不恰当的。所谓土地“本身”补偿实际上只是指集体土地按现状农业用途的价格和补偿。
周诚教授认为:按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纯收入资本化的办法计算得出的“影子价格”就是集体农地的价格,并说“这种计算方法完全符合土地定价原理,是无懈可击的”。照这个算法,集体土地的地价只取决于现状的农业用途、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及其价格,而与土地供求状况无关。如此,则在1999-2003年粮价低迷而生产成本很高,种粮收益很少甚至赔本的时候,或者耕种劣等地,产量很低,没有纯收入甚至赔本的场合,集体农地的地价就要大跌,甚至跌为零。没有纯收入,地价等于零,征收集体土地就可以不付土地补偿费。事情能这样办吗?周诚教授一贯主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的集体农地的绝对地租和绝对地价到哪里去了?
周诚教授的集体农地计价公式少算了绝对地租,所以我说这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第一层的剥夺。周诚教授认为他所主张的集体农地定价方法是来自马克思,因此“无懈可击”。然而,他所引证的马克思的原话是:“在英国,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03页)。在这一段里,马克思举英国的例子来说明地租的资本化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并没有说在任何地方,地租都要按年收益的若干倍来计算,而且马克思说的是“年收益”而不是“年纯收益”。主张按年纯收益计算地价而否认绝对地租存在的是亚当·斯密,而不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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