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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08

什么是土地的“自然增值”?

应当归谁?

周诚教授把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扣除现状农业用途价格后的余额统统归之为“自然增值”。

什么是土地的“自然增值”呢?“自然增值”这个词最早出自19世纪约翰·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一书。约翰·穆勒在书中,对由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组成的社会中地租的变化进行了动态分析,发现在资本增加、人口增长和生产技术进步的情况下,资本利润率会下降,劳动者的获益会被其增长的人口所抵消,使实际工资下降,而地租则总是上升而给地主带来好处。地主一不劳动,二不投资,却坐享因社会经济进步而“自然增加”的财富,这不公平,违背社会公正原则,因此设计了一套制度——在“确保地主得到其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其中“包含了全部未来预期的现值”)后,对其土地因社会进步的“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或租费)收归国家。这就是孙中山“自报地价”、“涨价归公”政策的由来。

周诚教授认为“这种‘涨价归公’的思想,也适用于土地征收”(见周诚《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2005),“曾经是我国农地征收补偿中实际上遵循的不成文的政策原则”(见周诚《农地征收宜秉持“全面开发权”论》,2006)。但是中国现在已不存在坐吃地租的地主阶级,现在的集体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和农业、农地改良的投资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租和地价的上涨都有他们的贡献,还用得着这样的“涨价归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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