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
不详
小房子
2007-6-4 20:59:08
周诚教授所说的“自然增值”和约翰·穆勒所说的“自然增值”还有点不一样。约翰·穆勒所说的“自然增值”是指因全社会产业发展(其主要特征为“资本增加、人口增长和生产技术进步”)造成的地租增长;周诚教授所说的“自然增值”仅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以外的社会性投资(主要形成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综合建设)对该地产生的辐射作用而发生的土地增值”,并称之为“辐射性增值”。又说这种“辐射性增值”对农业生产,对农地价格的作用“通常是微弱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只是在农地转为非农地之后才使其对地价的作用突出显现出来”(见周诚《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2005);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上更将“自然增值”明确定义为“土地农转非后价格的自然而然的增长”。
周诚教授所说的“辐射性增值”,按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看来,不过是土地因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而获得的外部经济效益。城市的发展形成经济活动中心,基础设施的建设节约了离经济中心的运输成本,改善了土地的区位,提高了它的级差地租Ⅰ,甚至因区位好的地段稀缺性的加剧,提高了它的绝对地租,从而提高了地价。这些辐射增值,在农地尚未转为建设用地之前,就已发生了作用了,所以形成冯·杜能所论证的单中心城市同心圆式的农业生产布局:最里圈是集约经营的蔬菜用地,向外随着竞标地租的降低让位于大田作物,再往外是粗放的畜牧业用地。随着城市扩大、基础设施改善、辐射增值增加,各个同心圆带也随之向外扩展。怎么能说辐射性增值对农地地价和生产的作用“通常是微弱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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