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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08

所以,对于土地开发权,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加以限制,如在城市建设中,规定土地用途,限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但不能无偿剥夺。我国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耕地不准搞非农建设”,这等于无偿取消了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的开发权,其效果并不好,农民没有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不断发生在基本农田里搞建设的事例。现在政府提出“以整理促保护”(即增加基本农田的农地整理投资以促进保护)的政策,这也可视为对开发权作出一些补偿。所以我不赞成沈守愚先生集体土地的开发权是国有或应(无偿)收归国有的主张,也不赞成周诚教授集体农地开发权是私公共享的权利的观点,并且认为将集体农地开发权国有化或私公共享的主张又将是对集体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一层剥夺。

安置补助费

不能在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再说安置补助费问题。在征地中,集体农民为公共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损失被征地上的附着物,也失去了生活权,从社会公平出发,要给予完全补偿。所谓完全补偿,也就是应使被征收者的财产在征收前后等值,如以金钱补偿,则应补以能在邻近获得同等替代地的金额。所以德、美、日等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征收或征购土地要按包括开发收益在内的正常市场价格(扣除因投机而涨价的因素)进行土地补偿;生活权的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则以保证征地前同样的生活状态为原则,包括安家费、转业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政府要出的性质不同的两笔钱。周诚教授以辐射增值不是集体农民创造的、开发权应私公共享为由,在土地补偿费里扣下了开发收益,一部分以安置补助的名义返还给集体农民,剩下的就进了政府腰包,还说这才是公平分配,是“计天下之利”。这就要研究一下周诚教授的公平观了。

周诚教授的公平分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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