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
不详
小房子
2007-6-4 20:59:08
大家知道,有两个层次的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生产领域的分配,按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理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所以,若说这种经济关系决定的初次分配中要有个公平标准的话,就是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即是公平,不等价即是不公平。初次分配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平等的。纠正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平等,要通过改变生产方式(即生产条件的分配)来改变或在再分配中调节,而不能由公平或不公平的道德观念或政府来调节,不能破坏等价交换原则。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行了。英国1947-1953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失败,根本原因就在于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使土地市场无法运行。我国低价征地之所以出这么多问题,弄得被征地农民怨声载道,原因亦在于此。然而,在征地补偿中,按市场价格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补偿办法,却被周诚教授说成“极端”、“片面”,“会造成失地农民一夜暴富”,非要扣除其绝对地租和开发增值才算公平。这是什么样的公平观呢?
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可以在再分配中由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或公共财政分配来调节。调节的原则是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是指获得或损失利益的机会均等、规则均等。如果说要对不同收入群体有所倾斜的话,也要对弱势群体倾斜,使弱势群体多受益、少受损。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原则,就是一条社会公平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就是为公共服务的公共品,过去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基础设施修多了,为农民服务的基础设施修少了,现在要多修农村基础设施,这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然而,周诚教授却主张集体土地得到的基础设施服务的好处——辐射增值要拿出来“私公共享”;国有土地的开发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的开发权却要拿出来“私公共享”。城市下岗工人失业,他们的低保、就业培训由国家拿钱;而被征地农民失业后,他们的安置补助费却要在集体土地的开发增值中拿。这算什么规则平等,什么社会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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