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合同存在七大缺陷
不详
小房子
2007-6-4 20:59:14
不签“霸王合同”,你就拿不到房子钥匙;业主不在时,物业竟破门闯入;封闭阳台的玻璃,被物业打得粉碎……业主花钱雇的物业,最后成了“大爷”———这不准,那不行,阳台封不行,不封也不行,用什么封,也得要“统一听指挥”……由于角色错位,不少人对物业有一肚子怨气和不满。随着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本月起开始实施,一位律师首次对从1997年使用至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文本提出了质疑。
标准合同渐成维权羁绊
肖海龙,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1995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对外汉语系,法律硕士研究生。1995年至1998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三年。1998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对房地产法律有深入的见解和认识,深切地感受到商品房消费者维权的艰难。
他指出,在市场以及消费者都还不成熟的时候,标准合同保障了弱势的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其权利的最后屏障。但在市场逐步发育,消费者逐步成熟后,由于标准合同不便更改和补充,反成为经营者欺压消费者的借口和消费者维权的羁绊。
只要是合同就可以谈
“只要是合同就永远可以谈。”肖海龙律师认为,目前很多业主误认为标准合同就是唯一的,而且是强制的,其实不然。作为政府制订的这一标准合同,它仅仅是一份示范文本,业主千万不要受限于合同本身,而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与物业公司具体协商,最终制订出双方满意的合同。
尽管肖海龙律师已经拟出了若干条补充条款供业主们参考和选用,但他仍觉得远远不够。肖海龙认为,作为业主,应珍惜并充分利用自己参与制订合同的权利。希望业主们拿起笔来,制订补充条款,把经验和智慧贡献出来,转化成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以便推出更完善、更有操作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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