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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合同存在七大缺陷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6-4 20:59:14

保安须戴“紧箍咒”

作为标准合同的补充条款,除了针对几个主要问题外,肖律师还制订了关于保安人员聘用管理、维修服务等内容的9条补充条款。

由于目前物业公司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大多通过保安来实现,因此肖海龙认为有必要在合同里对保安人员作出一定的规定: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聘请在道德操守上有不良记录的人士担任保安人员。因保安人员行为不当,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安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维修也可“另请高明”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肖海龙在其制订的补充条款中认为,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业委会可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业主的报修以及日常维修养护,物业公司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协助,业主也可以自行决定聘请其他有资格的维修人员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肖海龙还特别强调,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必须注意,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方提供其维修价目表。维修价目表经双方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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