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陷阱骗局揭密
不详
小房子
2007-5-24 22:24:59
海房办(1994)57号文件的确是关于经济适用房建房精神的。但是单凭这么一句不清不楚的话,怎么能让购房者正确判断这个房子到底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呢?最后,当地房管局判定开发商欺骗消费者,勒令开发商退还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和业主真实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
现在,张女士更关注的是她所受到的损失该怎么弥补。但从目前状况看来,即使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但开发商如果没有能力偿还,或者这笔钱已被用在别处,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变得遥遥无期了。
以补充协议引人上钩
重庆有一处经济适用房项目,虽然同样是运用经济适用房进行欺诈,但手段却要高明和隐蔽得多。
王先生是一位银行工作人员。2003年底,他被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某小区打出的“好房亮着卖,1800-2000元/平方米”的住房销售广告吸引,买下了这里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宅。
他曾算过这么一笔账:他看上的房子是80平方米的,售价在1860元/平方米,而当时重庆的房价是2542元/平方米,一套房子下来,一共节约资金54560元。而且这个小区地段、环境都不错,还有正规的物业公司入驻,怎么看都是合算的买卖。
但当王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却发现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文本上土地的规划用途栏填写的是经济适用房。为此,王先生曾3次找到开发商询问这一事宜,开发商也明确告诉他这个小区的房子就是经济适用房,但在房屋销售完后,开发商会改变土地划拨性质为购房者提供一个实质上的商品房。在随后签订的第一份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也明确写道:将在2005年3月30日之前为业主办理出让性质的国土证,除工本费外,业主不承担任何费用。
然而,到了王先生领取钥匙的时候,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开发商要求王先生在入住前签定第二份补充协议,不然不给王先生钥匙。而这一份协议内容却与第一份补充协议的内容完全背道而驰,它上面写道:不再为业主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如果选择自行办理,一切费用由业主承担。并且宣称,此协议与主合同及附件有冲突之处,以前者为准。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完全推翻了与业主签定的第一份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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