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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知识,房地产常识列表大全

Author 不详From 小房子Date 2007-5-24 22:24:48

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

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查证:(1)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产权档案室(深南中路档案大厦10楼)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自我市发放《房地产证》以来,共使用过以下几种印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证专用章”(1989年10月20日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印章(1989年10月21日—1991年8月16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印章(1991年8月17日—1992年1月2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钢印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

查阅产权档案有什么规定?

答:可以查阅房地产权档案的组织或个人为:(1)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2)依法行使有关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受权利人委托代理房地产有关事务的律师及有关人员;(4)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拍卖行授权的工作人员。

房地产权档案查阅地点:深南中路档案大楼十楼房地产权档案部。

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缴纳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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